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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扶助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

一、法規: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二、作業流程

  1. 由役男或家屬向役男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相關證明文件後,轉送市政府核定。
  2. 市政府依區公所轉報資料完成複審後,將生活扶助核定結果或未核准之情形函復區公所。

三、申請須知

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按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1. 家庭總收入:指役男與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2. 最低生活費標準:113年最低生活費為1萬6,400元。
  3. 動產:全家人口(含役男)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4. 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本市113年為450萬元)。
  5. 收支計算核列等級標準:
  • 甲級: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且動產、不動產未超過限額。
  • 乙級:家庭總收入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且動產、不動產未超過限額。
  • 丙級:家庭總收入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且動產、不動產未超過限額。

四、應備證件

  1. 薪資證明(有固定收入者)。
  2. 在學證明(家屬年滿16歲日間部在學者)。
  3. 醫院診斷書(家屬患重病或殘廢無工作能力者)。
  4. 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影本(受領家屬)。
  5. 離職證明(家屬原有工作收入,現已離職者)。
  6. 其他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詳洽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

五、補助額度

核列為生活扶助戶權益(如下表):

項目 甲級 乙級 丙級 備註
(役期一年)
一次安家費
生活扶助金
2萬1,390元 1萬2,834元 6,417元
  • 安家費以每口計
  • 扶助金以每口、每節計
(役期四個月)
一次安家費
2萬8,520元 1萬7,112元 8,556元 安家費以每口計

六、承辦單位

民政局兵役勤管科(電話:29603456分機7951 傳真:29653412)。

七、其他說明

對本案申請作業若有疑問,歡迎來電本局或戶籍地區公所洽詢。

 

服兵役役男列級家屬申請各項補助

一、法規: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二、申請須知

經核列為生活扶助戶,役男之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補助。

三、申請資格

  1. 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偶生育者。
  2. 喪葬補助金:役男之列級扶助家屬死亡者。
  3. 急難慰助金:役男列級扶助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4. 健保補助:役男家屬核列為甲級戶者。
  5. 醫療補助:役男家屬為甲、乙、丙級生活扶助列級戶者。

四、應備證件

 (一)申請生育補助

  1. 醫療院所開具之出生證明。
  2. 其他相關資料。

 (二)申請喪葬補助

  1. 醫療院所或檢察機關開具之死亡證明。
  2. 其他相關資料。

 (三)申請急難慰助補助:相關災害證明文件。

 (四)健保費、醫療費補助

  1. 健保費繳費收據。
  2. 醫療院所開具之醫療費收據。

 

五、發放標準

(一)生育補助金:1萬元

(二)喪葬補助金:2萬5,000元

(三)急難慰助補助補助如下:

慰助項目 受災情形 核發金額或等值實物 備註
農田(漁塭)埋沒、流失 0.7公頃以上 1萬2,000元 一、 旱災之核發標準得比照颱風、水災之農田埋沒、流失規定辦理。

二、 房屋失火及漁民之漁船毀壞情形比照房屋之全倒、半倒核發標準辦理。

三、 農作物、漁產損失慰助部分,其核發標準依照颱風、水災之農田(漁塭)埋沒、流失規定辦理。
0.5公頃以上未達0.7公頃以上 8,000元
0.3公頃以上未達0.5公頃以上 6,000元
0.1公頃以上未達0.3公頃以上 4,000元
未達0.1公頃 2,000元
房屋倒塌 全倒(倒塌面積三分之二以上) 3萬元
半倒(倒塌面積三分之二) 1萬5,000元
房屋淹水 淹水達100公分以上 2萬元
淹水達50公分以上 1萬5,000元
淹水達20公分以上 1萬元
人員 死亡或失蹤 6萬元
重傷 2萬元

(四)健保費補助:補助健保自付額保費。僅補助甲級生活扶助戶,已受政府全額補助健保費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五)醫療費補助:補助醫療掛號費及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甲、乙、丙級均補助。

六、承辦單位

民政局兵役勤管科(電話:29603456分機7951 傳真:29653412)。

七、其他說明

對本案申請作業若有疑問,歡迎來電本局或戶籍地區公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