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扶助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
一、法規: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二、作業流程
- 由役男或家屬向役男本市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初審相關證明文件後,轉送市政府核定。
- 市政府依區公所轉報資料完成複審後,將生活扶助核定結果或未核准之情形函復區公所。
三、申請須知
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按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 家庭總收入:指役男與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 最低生活費標準:113年最低生活費為1萬6,400元。
- 動產:全家人口(含役男)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 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本市113年為450萬元)。
- 收支計算核列等級標準:
- 甲級:家庭總收入未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且動產、不動產未超過限額。
- 乙級:家庭總收入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10%以上,未達70%,且動產、不動產未超過限額。
- 丙級:家庭總收入已達當地最低生活費標準70%以上,未達最低生活費標準,且動產、不動產未超過限額。
四、應備證件
- 薪資證明(有固定收入者)。
- 在學證明(家屬年滿16歲日間部在學者)。
- 醫院診斷書(家屬患重病或殘廢無工作能力者)。
- 郵政存簿儲金簿帳號影本(受領家屬)。
- 離職證明(家屬原有工作收入,現已離職者)。
- 其他證明文件:相關證明文件詳洽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
五、補助額度
核列為生活扶助戶權益(如下表):
項目 | 甲級 | 乙級 | 丙級 | 備註 |
---|---|---|---|---|
(役期一年) 一次安家費 生活扶助金 |
2萬1,390元 | 1萬2,834元 | 6,417元 |
|
(役期四個月) 一次安家費 |
2萬8,520元 | 1萬7,112元 | 8,556元 | 安家費以每口計 |
六、承辦單位
民政局兵役勤管科(電話:29603456分機7951 傳真:29653412)。
七、其他說明
對本案申請作業若有疑問,歡迎來電本局或戶籍地區公所洽詢。
服兵役役男列級家屬申請各項補助
一、法規: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二、申請須知
經核列為生活扶助戶,役男之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補助。
三、申請資格
- 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偶生育者。
- 喪葬補助金:役男之列級扶助家屬死亡者。
- 急難慰助金:役男列級扶助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 健保補助:役男家屬核列為甲級戶者。
- 醫療補助:役男家屬為甲、乙、丙級生活扶助列級戶者。
四、應備證件
(一)申請生育補助
- 醫療院所開具之出生證明。
- 其他相關資料。
(二)申請喪葬補助
- 醫療院所或檢察機關開具之死亡證明。
- 其他相關資料。
(三)申請急難慰助補助:相關災害證明文件。
(四)健保費、醫療費補助
- 健保費繳費收據。
- 醫療院所開具之醫療費收據。
五、發放標準
(一)生育補助金:1萬元
(二)喪葬補助金:2萬5,000元
(三)急難慰助補助補助如下:
慰助項目 | 受災情形 | 核發金額或等值實物 | 備註 |
---|---|---|---|
農田(漁塭)埋沒、流失 | 0.7公頃以上 | 1萬2,000元 | 一、 旱災之核發標準得比照颱風、水災之農田埋沒、流失規定辦理。 二、 房屋失火及漁民之漁船毀壞情形比照房屋之全倒、半倒核發標準辦理。 三、 農作物、漁產損失慰助部分,其核發標準依照颱風、水災之農田(漁塭)埋沒、流失規定辦理。 |
0.5公頃以上未達0.7公頃以上 | 8,000元 | ||
0.3公頃以上未達0.5公頃以上 | 6,000元 | ||
0.1公頃以上未達0.3公頃以上 | 4,000元 | ||
未達0.1公頃 | 2,000元 | ||
房屋倒塌 | 全倒(倒塌面積三分之二以上) | 3萬元 | |
半倒(倒塌面積三分之二) | 1萬5,000元 | ||
房屋淹水 | 淹水達100公分以上 | 2萬元 | |
淹水達50公分以上 | 1萬5,000元 | ||
淹水達20公分以上 | 1萬元 | ||
人員 | 死亡或失蹤 | 6萬元 | |
重傷 | 2萬元 |
(四)健保費補助:補助健保自付額保費。僅補助甲級生活扶助戶,已受政府全額補助健保費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五)醫療費補助:補助醫療掛號費及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甲、乙、丙級均補助。
六、承辦單位
民政局兵役勤管科(電話:29603456分機7951 傳真:29653412)。
七、其他說明
對本案申請作業若有疑問,歡迎來電本局或戶籍地區公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