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兵申請說明
一、 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補充兵應備文件(1至4項為所有款項必備、其餘視各款規定)
- 身分證(本人、代辦家屬)。
- 印章或簽名(本人、代辦家屬)。
- 役男畢業或休學證明。
- 現戶全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 結婚設籍登記起至現戶籍全部戶籍謄本(含申請人及家屬)〔適用第1款供查對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之事實〕。
- 3個月內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適用供查對役男家屬罹患癌症或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之事實〕
- 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重大傷病證明〔適用第1款供查對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或第1款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之事實〕
- 委託書(非役男本人申請時使用)。
二、受理程序
轄區公所初審→市政府核定或有疑義者送內政部釋示→市府將准駁結果通知轄區公所→轄區公所轉知役男市政府核定結果
三、申請條件
常備役體位役男需照顧子女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為避免因其入營服役而致家庭乏人照顧:
- 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 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 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因作戰或因公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