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兵申請說明
一、 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補充兵應備文件(1至4項為所有款項必備、其餘視各款規定)
- 身分證(本人、代辦家屬)。
- 印章或簽名(本人、代辦家屬)。
- 役男畢業或休學證明。
- 現戶全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可由公所代為查調)。
- 結婚設籍登記起至現戶籍全部戶籍謄本(含申請人及家屬)〔適用第1款供查對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之事實〕。
- 3個月內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適用供查對役男家屬罹患癌症或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之事實〕
- 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重大傷病證明〔適用供查對役男父、母或配偶患有重大傷病,或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或第2款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之事實〕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適用供查對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事實〕
- 委託書(非役男本人申請時使用)
二、受理程序
轄區公所初審→市政府核定或有疑義者送內政部釋示→市府將准駁結果通知轄區公所→轄區公所轉知役男市政府核定結果
三、申請條件
常備役體位役男需獨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或需照顧老弱身心障礙之家屬,為避免因其入營服役而致家庭乏人照顧:
- 家屬均屬65歲以上或15歲以下,無其他家屬照顧。
- 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重大傷病,除役男外無其他成年家屬照顧。
- 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 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因作戰或因公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