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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QA

法令:

(一)兵役法第17條。

(二)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QA:

Q1:役男因家庭因素無法服常備兵時,申請服補充兵役的規定為何?

依「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2條規定,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1. 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 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3. 服役之父母或兄弟姊妹,因死亡或成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因作戰或因公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役男家屬中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3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如澎湖空難、高雄氣爆)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第4條另有免予列計照顧家屬之規定,申請案件核定作業須一併計算。

Q2:家庭因素補充兵之申請方式及期間?

役男可於畢業或休學後至徵集入營前,持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明、相關證明文件以及戶籍資料(可由公所代為查調)等至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

Q3:補充兵役期是否因家庭因素、體位因素或於兵役法修正後因年次而有所區別?

家庭因素補充兵係常備役體位役男需照顧子女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妹,為避免因其入營服役而致家庭乏人照顧而設計,家庭因素補充兵無論是82年次(含)以前、83~93年次或94次年次以後役男,役期均為12天;體位因素補充兵僅限83~93年次役男。

Q4:役男已經徵獲補充兵徵集令,是否需辦理健保轉出?另外入營後是否可請假?

全民健康保險部分不辦理轉出,訓練期間逢例假、國定、特定假日均照常實施訓練;訓練期間請病假、公假及事假合計逾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或請事假逾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者,應予退訓,退訓者安排下梯次再徵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