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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QA

一、 徵兵檢查前

Q1:役男因故無法按排定兵役體檢日程參加徵兵檢查怎麼辦

如因考試等故無法按排定日程參加徵兵檢查者,得洽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聯繫,另行安排其他檢查日期。

Q2:徵兵檢查需要攜帶什麼?

應攜帶證件:

  1. 徵兵檢查通知書。
  2. 國民身分證正本。
  3. 最近3個月內1吋彩色半身脫帽相片1張。
  4. 如患有疾病者,請攜帶相關診斷證明書(註明受傷或手術日期)、病歷、病理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如: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證明),供檢查醫師參考。

(註:徵兵檢查當天請勿攜帶貴重物品,避免遺失。)

Q3:徵兵檢查診斷證明書有限公立或私立醫院開立嗎?

不分診斷證明書等級及公、私立醫院,只要是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即可。

Q4: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是否還需參加體檢?

建議可先詢問轄區公所疾病項次是否符合免參檢,若經確認符合,可持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至區公所申辦免參檢,至於未符前述對照表規定,因身心障礙行動不便,無法到檢查醫院受檢之役男,也可以提出申請,由本局協助赴其住(或醫療、院)所實施檢查,並依規定判定體位。

 

二、徵兵檢查後

Q1:已經完成徵兵檢查役男,何時會知道結果?

除了還須再安排進一步專科檢查之案件外,檢查醫院會於役男完成徵兵檢查後2週內將檢查結果送回戶籍地直轄市政府召開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完成體位判等後,戶籍地直轄市政府即隨將體格檢查表函送區公所派員送達役男或其家屬簽收,整體作業流程約計1個月左右。

Q2:徵兵檢查後身高體重發生變化,可否申請改判體位?

役男於接到徵集令後,可參考「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若役男合於體位變更之範圍者,可向戶籍地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並按指定日期、檢查醫院辦理重新測量,並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其餘時間均不受理申請複檢。

Q3:徵兵檢查時未發現的病情或檢查後體位發生變化,應如何處理?

收到體位判定後可依徵兵規則第14條規定,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本府審核;不准予複檢者,則將另行敘明理由並通知役男:

  1. 公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即洽送指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新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
  2. 自費複檢:填具申請書,經審核准予複檢者,由役男至選定之複檢醫院複檢;並由複檢醫院將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逕送新北市政府徵兵檢查會,依複檢結果判定體位。役男經准予自費複檢後逾1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者,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維持原判定體位。

Q4:申請公費複檢可以到南部醫院檢查嗎?

本市依地域方便性分配之複檢醫院為三軍總醫院、臺大醫院及臺北榮民總醫院。但是役男如果因就學、就業等因素,可以提具證明(如學生證)直接向戶籍地區公所役政單位提出,變更複檢醫院。

Q5:體檢後多久入營呢?

體檢後除需安排進一步檢查案件外,原則2周內會將檢查結果送回市府,俟召開徵兵檢查會完成體位判等後,會將體格檢查表送區公所轉知役男或家屬,整體作業流程約1個月。若您的體位為常備役,則尚需經抽籤程序,再由區公所安排入營。

 

二、徵兵檢查相關規定

  1. 體位區分標準法規(另開新視窗)
  2. 體位區分標準表(另開新視窗)
  3. 役男體位審查會設置要點(另開新視窗)
  4. 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另開視窗) 
  5. 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 (另開新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