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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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神 經、肌 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程度 | 基準 | 備註/對照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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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未達下列基準。 |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
1 輕度 | 1.一上肢之肩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2.一上肢之肘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3.一上肢之腕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4.兩上肢之腕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5.一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完全僵直者。 6.一上肢之三指(含大拇指)完全僵直者。 7.兩上肢之大拇指完全僵直者。 | 8,9,115,123,124,126,130,174,175,177,178,179,181,182 |
2 中度 | 1. 一上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2. 兩上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一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3. 兩上肢之肩及肘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4. 兩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完全僵直者。 5. 兩上肢各有三指(含大拇指)完全僵直者。 | 8,9,115,123,124,126,130,174,175,177,178,179,181,182 |
3 重度 | 兩上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 8,9,115,123,124,126,130,174,175,177,178,179,181,182 |
程度 | 基準 | 備註/對照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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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未達下列基準。 |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
1 輕度 | 1.一下肢之髖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2.一下肢之膝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3.一下肢之踝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4.兩下肢之踝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 8,9,115,123,124,126,130,174,175,177,178,179,181,182 |
2 中度 | 1. 一下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2. 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一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3. 兩下肢之髖及膝關節活動度喪失70%以上者。 | 8,9,115,123,124,126,130,174,175,177,178,179,181,182 |
3 重度 | 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兩大關節活動完全僵直者。 | 8,9,115,123,124,126,130,174,175,177,178,179,181,182 |
程度 | 基準 | 備註/對照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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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未達下列基準。 |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
1 輕度 | 1. 一上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關節肌力程度為3分(含)以下者。 2. 一上肢之肩關節肌力程度為2分者。 3. 一上肢之肘關節肌力程度為2分者。 4. 一上肢之腕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分者。 5. 一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麻痺者(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分)。 6.一上肢之五指肌力程度為2分者。 | 8,9,129,174,175,177,178,179,181,182 |
2 中度 | 1. 一上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分者。 2. 兩上肢之肩及肘關節,各有一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分者。 3. 兩上肢之肩及肘關節肌力程度為2分或3分者。 4. 兩上肢之大拇指及食指麻痺者(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分)。 5. 一上肢之三指(含大拇指)麻痺者(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分)。 6.兩上肢之五指肌力程度為2分者。 | 8,9,129,174,175,177,178,179,181,182 |
3 重度 | 1. 兩上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分者。 2. 兩上肢各有三指(含大拇指)麻痺者(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 分)。 | 8,9,129,174,175,177,178,179,181,182 |
程度 | 基準 | 備註/對照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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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未達下列基準。 |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
1 輕度 | 1. 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一關節肌力力程度為3分(含)以下者。 2. 一下肢之髖關節肌力程度為2分者。 3. 一下肢之膝關節肌力程度為2分者。 4. 兩下肢或一下肢之踝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分者。 5. 一下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關節肌力程度為3 分(含)以下者。 | 8,9,129,174,175,177,178,179,181,182 |
2 中度 | 1. 一下肢之三大關節中,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分者。 2. 兩下肢之髖及膝關節,各有一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分者。 3. 兩下肢之髖及膝關節肌力程度為2分或3分者。 | 8,9,129,174,175,177,178,179,181,182 |
3 重度 | 兩下肢之三大關節中,各有兩大關節肌力程度為零級或1分者。 | 8,9,129,174,175,177,178,179,181,182 |
程度 | 基準 | 備註/對照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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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未達下列基準。 |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
1 輕度 | 1. 一上肢因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二級,抓握控制困難,僅能部份協助日常生活。 2.一下肢或兩下肢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二級,顯著影響站立或步態。 | 9,174,175,177,178,181,182 |
2 中度 | 1. 兩上肢因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二級,抓握控制困難,僅能部份協助日常生活。 2. 一上肢因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三級,日常生活完全無法使用。 3.兩下肢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三級,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 9,174,175,177,178,181,182 |
3 重度 | 1. 兩上肢因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三級,日常生活完全無法使用。 2. 兩下肢肌張力不全、僵直或痙攣達modified Ashworth scale 第三級,無法站立或行走。 | 9,174,175,177,178,181,182 |
程度 | 基準 | 備註/對照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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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未達下列基準。 |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
1 輕度 | 1. 巴金森氏病達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三級,明顯動作遲滯、姿勢平衡受損,影響站立或步態。 2. 腦性麻痺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第二級,行走受限、步態異常。 3. 由於震顫、舞蹈病、肌躍症、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神經或肌肉性疾病等症狀,影響站立或步態。 4 由於震顫、舞蹈病、肌躍症、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神經或肌肉性疾病等症狀,手部操控有困難,日常活動需要調整或部份協助。 | 174,175,176,178 |
2 中度 | 1. 巴金森氏病達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四級,肢體軀幹僵直、動作遲緩,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2. 腦性麻痺Gross Motor Functional Classification 第三級,行動需要輔具或大量協助。 3. 由於震顫、舞蹈病、肌躍症、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神經或肌肉性疾病等症狀,行走及日常生活需要輔具或協助。 | 174,175,176,178 |
3 重度 | 1. 巴金森氏病達Modified Hoehn-Yahr Stage 第五級,無法站立或行走。 2. 腦性麻痺Gross Motor Function Classification 第四或五級,無法功能性行走,須以輪椅行動。 3. 由於震顫、舞蹈病、肌躍症、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神經或肌肉性疾病等症狀,無法站立或行走。 4. 由於震顫、舞蹈病、肌躍症、小腦性或感覺性運動失調、神經或肌肉性疾病等症狀,雙手操控顯著困難,日常生活完全無法使用。 | 174,175,176,1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