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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泌尿及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程度 | 基準 | 備註/對照項次 |
---|---|---|
0 | 未達下列基準。 |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
1 輕度 | 慢性腎臟疾病或泌尿系統疾病,併發腎機能減退,肌酸酐廓清試驗(eGFR)每分鐘在31至60公撮之間,日常生活需要醫藥或人照顧,經治療三個月無進步者。 | 本項未達 113 項免役體位標準,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
2 中度 | 腎臟機能或泌尿系統疾病遺存極度障礙,日常生活需要醫藥或人照顧,而有慢性腎臟疾病或泌尿系統疾病併發腎機能衰竭且肌酸酐廓清試驗(eGFR)每分鐘在16至30公撮之間,經治療三個月無進步者。 | 105,106,111,113 |
3 重度 | 慢性腎臟疾病或泌尿系統疾病併發腎機能衰竭,日常生活需要醫藥或人周密照顧,且肌酸酐廓清試驗(eGFR)每分鐘在15公撮以下,且合併有高血壓或貧血,經治療三個月無進步者。 | 105,106,111,113 |
4 極重 | 慢性腎臟疾病或泌尿系統疾病併發尿毒症,需長期透析治療,生活無法自理,經常需要醫藥或家人周密照顧者。 | 105,106,1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