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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泌尿及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慢性腎臟疾病或泌尿系統疾病,併發腎機能減退,肌酸酐廓清試驗(eGFR)每分鐘在31至60公撮之間,日常生活需要醫藥或人照顧,經治療三個月無進步者。 本項未達 113 項免役體位標準,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2 中度 腎臟機能或泌尿系統疾病遺存極度障礙,日常生活需要醫藥或人照顧,而有慢性腎臟疾病或泌尿系統疾病併發腎機能衰竭且肌酸酐廓清試驗(eGFR)每分鐘在16至30公撮之間,經治療三個月無進步者。 105,106,111,113
3 重度 慢性腎臟疾病或泌尿系統疾病併發腎機能衰竭,日常生活需要醫藥或人周密照顧,且肌酸酐廓清試驗(eGFR)每分鐘在15公撮以下,且合併有高血壓或貧血,經治療三個月無進步者。 105,106,111,113
4 極重 慢性腎臟疾病或泌尿系統疾病併發尿毒症,需長期透析治療,生活無法自理,經常需要醫藥或家人周密照顧者。 105,106,111,113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2 中度 1. 膀胱造廔,終生需由腹表排尿者。 2. 因神經受損致膀胱功能異常,無法正常排尿,需長期導尿照護者。 3. 因神經病變、長期憋尿、攝護腺肥大或尿液長期無法排空引發感染後膀胱收縮力變差, 導致膀胱功能失常,膀胱變大、缺乏收縮力, 膀胱脹卻無尿意感,導致滿溢性尿失禁者。 110,174,177,181,182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2 中度 裝置永久性人工膀胱,終生須由腹表排尿者。 5,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