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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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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發出的嗓音音質不佳,包括沙啞、鼻音過重、氣息聲、音調過低或過高,大部份時間影響溝通對象的辨識。
3 重度 無法發出嗓音。 32,35,37,38,40,174,187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構音明顯偏差,大部份時間影響溝通對象的理 解。 35,37,38,174,181,187
3 重度 構音嚴重偏差,使溝通對象完全無法理解。 35,37,38,174,181,187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說話的流暢度或韻律明顯異常,大部份時間造成溝通困擾。 35,37,38,40,174,181,187
3 重度 說話的流暢度或韻律明顯異常,幾乎完全無法與人口語溝通。 35,37,38,40,174,181,187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口腔嚴重疾病導致張口或咀嚼機能受損,經手術修復後張口度仍小於25mm或口腔內剩餘牙齒數目少於14顆,經手術或贋復治療仍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經手術修復後張口度仍小於 25mm 者」,未達免役體位標準,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2 中度 口腔嚴重疾病導致張口或咀嚼機能受損,經手術修復後張口度仍小於15mm或口腔內剩餘牙齒數目少於6顆,經手術或贋復治療仍無法或難以 修復者。 41,42,43
3 重度 口腔嚴重疾病導致張口度小於5mm,經手術處理仍無法或難以修復者,或口腔嚴重疾病導致牙齒完全缺損,僅能進食流質者,經手術或贋復治療仍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41,42,43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1 輕度 損傷25%至49%。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2 中度 損傷50%至95%。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3 重度 損傷96%至100%。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喉頭部份切除 25%至 49%。 5,8
2 中度 喉頭部份切除50%至96%。 5,8
3 重度 全喉切除。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