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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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程度 | 基準 | 備註/對照項次 |
---|---|---|
0 | 未達下列基準。 |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
1 輕度 | 口腔嚴重疾病導致張口或咀嚼機能受損,經手術修復後張口度仍小於25mm或口腔內剩餘牙齒數目少於14顆,經手術或贋復治療仍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 「經手術修復後張口度仍小於 25mm 者」,未達免役體位標準,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
2 中度 | 口腔嚴重疾病導致張口或咀嚼機能受損,經手術修復後張口度仍小於15mm或口腔內剩餘牙齒數目少於6顆,經手術或贋復治療仍無法或難以 修復者。 | 41,42,43 |
3 重度 | 口腔嚴重疾病導致張口度小於5mm,經手術處理仍無法或難以修復者,或口腔嚴重疾病導致牙齒完全缺損,僅能進食流質者,經手術或贋復治療仍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 41,42,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