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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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程度 | 基準 | 備註/對照項次 |
---|---|---|
0 | 未達下列基準。 |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
1 輕度 | 1. 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3,或矯正後優眼視力為0.3,另眼視力小於0.1(不含)時,或矯正後優眼視力0.4,另眼視力小於0.05(不含)者。 2. 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 3. 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10dB(不含)者。 | 148 |
2 中度 | 1.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1時,或矯正後優眼視力為0.1,另眼視力小於0.05(不含)者。 2.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 損大於15dB(不含)者。 | 148 |
3 重度 | 1. 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01(或矯正後小於50公分辨指數)者。 2. 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20dB(不含)者。 | 1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