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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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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1. 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3,或矯正後優眼視力為0.3,另眼視力小於0.1(不含)時,或矯正後優眼視力0.4,另眼視力小於0.05(不含)者。 2. 兩眼視野各為20度以內者。 3. 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10dB(不含)者。 148
2 中度 1.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1時,或矯正後優眼視力為0.1,另眼視力小於0.05(不含)者。 2.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 損大於15dB(不含)者。 148
3 重度 1. 矯正後兩眼視力均看不到0.01(或矯正後小於50公分辨指數)者。 2. 優眼自動視野計中心30度程式檢查,平均缺損大於20dB(不含)者。 148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50.0%至70.0%,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則為優耳(ABR)聽力閾值介於55至69分貝。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2 中度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介於70.1%至90.0%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則為優耳(ABR)聽力閾值介於70至90分貝。 142
3 重度 雙耳整體障礙比率大於等於90.1%如無法取得純音聽力閾值則為優耳(ABR)聽力閾值大於等於91分貝。 142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平衡機能障礙致步行困難者。 145,174,177,181
2 中度 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站立者。 145,174,177,181
3 重度 平衡機能障礙而無法坐立者。 145,174,177,181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3 重度 雙眼結構完全喪失或組織解構,包含無眼球、眼球癆及不可逆之眼球萎縮。 148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3 重度 雙耳耳蝸完全喪失 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