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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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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ㄧ年內平均每個月有兩次或持續ㄧ日以上(含) 明顯的意識喪失,或意識功能改變,導致明顯妨礙工作、學習或影響與外界溝通之嚴重間歇性發作者。 9,174,177,181
4 極重 每日持續有意識障礙導致無法進行生活自理、學習及工作者。 9,174,177,181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智商介於 69 至 55 或心智商數(mental quotient)介於 69 至 55,或於成年後心智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 1。 193
2 中度 智商介於 54 至 40 或心智商數(mental quotient)介於 54 至 40,或於成年後心智年齡介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2。 193
3 重度 智商介於 39 至 25 或心智商數(mental quotient)介於 39 至 25,或於成年後心智年齡介於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3。 193
4 極重 智商小於或等於 24 或心智商數(mental quotient)小於或等於 24,或於成年後心智年齡未滿三歲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 3 且溝通能力完全喪失。 193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 41 至 50。 184,190,193
2 中度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 31 至 40。 184,190,193
3 重度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 21 至 30。 184,190,193
4 極重 整體功能評估小於 20(含)。 184,190,193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持續有重度症狀困擾(如:易分心、注意力無法持續或轉移等),對社會、職業或學校功能方面有負面影響,產生中度持續顯著失能(如:無朋友;無法保有工作;學業或工作時,經常需他人提醒,經常粗心犯錯,以導致成就明顯低於一般基本水平下限;生活自理經常需要他人提醒,才能勉強在最寬鬆之時限內完成)。 184,190,193
2 中度 持續有嚴重程度症狀困擾(如:易分心、注意力無法持續或轉移等),難以對環境之目標依據需求警覺或專注,在社會、職業、學校或生活等多方面都難以獨立維持功能(如:在學校嚴重適應困難,需在他人協助下才能進行學習; 無獨立工作能力;經常需要他人提醒或協助,才能完成生活自理,且常無法在最寬鬆之時限內完成)。 184,190,193
4 極重 持續有極嚴重程度症狀困擾(如:易分心、注意力無法持續或轉移等),幾乎完全無法有目的注意任何目標,對環境之明顯刺激也難以警覺,幾乎在所有的領域都無法獨立維持功能(如:在他人個別協助之下,仍難以進行學習或工作;需他人持續提醒或協助,才能完成生活自理)。 184,190,193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有顯著登錄、儲存及提取資訊的記憶困難,以致一般日常生活及學業、工作等方面之活動有明顯持續適應困難。 184,190,193
2 中度 有嚴重程度登錄、儲存及提取資訊的記憶困難,以致一般日常生活及學業、工作等方面之活動有嚴重適應困難。 184,190,193
3 重度 因登錄、儲存及提取資訊的記憶困難,幾乎在所有的領域都無法獨立維持功能。 184,190,193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1 輕度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41至50。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2 中度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31至40。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3 重度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21至30。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4 極重 整體功能評估小於20(含)。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1 輕度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41至50。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2 中度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31至40。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3 重度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21至30。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4 極重 整體功能評估小於20(含)。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1 輕度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41至50。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2 中度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31至40。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3 重度 整體功能評估介於21至30。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4 極重 整體功能評估小於20(含)。 無適當項次對照,逕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目標導向相關的執行功能有顯著困難,造成一般日常生活及學業、工作等功能方面有明顯持續適應困難或負二個標準差(不含)至負三個標準差(含)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1。 184,190,193
2 中度 目標導向相關的執行功能有嚴重程度困難,在一般日常生活及學業、工作等多方面之活動有嚴重適應困難或低於負三個標準差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2。 184,190,193
3 重度 因目標導向相關的執行功能困難,幾乎在所有的領域都無法獨立維持功能或臨床失智評估大於或等於3。 184,190,193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可以聽懂簡單是非問題與指令,亦可理解部分簡單生活對話;對較複雜的語句則無法完全理解。 142,190,193
2 中度 經常需要協助,才能聽懂日常生活中的簡單對話、指令或與自身相關的簡單詞彙。 142,190,193
3 重度 完全無法理解口語訊息。 142,190,193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1.閱讀能力測驗得分低於就讀年級負二個標準差〈含〉。 2.年滿十二歲,且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學校或未就學者,閱讀能力測驗得分低於國小六年級常模負二個標準差。 174,177,181,186,193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說話時經常因語句簡短不完整、詞不達意等問題,以致只有熟悉者才能瞭解其意思,對日常溝通造成明顯限制。 142,190,193
2 中度 口語表達有顯著困難,以致熟悉者也僅能了解其部分意思,常需大量協助才能達成簡單生活溝通。 142,190,193
3 重度 幾乎完全無法口語表達或所說的別人完全聽不懂。 142,190,193
程度 基準 備註/對照項次
0 未達下列基準。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1 輕度 1.書寫語言能力測驗得分低於就讀年級負二個標準差〈不含〉。2.年滿十二歲,且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學校或未就學者,書寫語言能力測驗得分低於國小六年級常模負二個標準差。 174,177,181,186,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