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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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程度 | 基準 | 備註/對照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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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未達下列基準。 |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
1 輕度 | 智商介於 69 至 55 或心智商數(mental quotient)介於 69 至 55,或於成年後心智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 1。 | 193 |
2 中度 | 智商介於 54 至 40 或心智商數(mental quotient)介於 54 至 40,或於成年後心智年齡介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2。 | 193 |
3 重度 | 智商介於 39 至 25 或心智商數(mental quotient)介於 39 至 25,或於成年後心智年齡介於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3。 | 193 |
4 極重 | 智商小於或等於 24 或心智商數(mental quotient)小於或等於 24,或於成年後心智年齡未滿三歲或臨床失智評估等於 3 且溝通能力完全喪失。 | 193 |
程度 | 基準 | 備註/對照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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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未達下列基準。 | 依徵兵規則第十七條辦理 |
1 輕度 | 持續有重度症狀困擾(如:易分心、注意力無法持續或轉移等),對社會、職業或學校功能方面有負面影響,產生中度持續顯著失能(如:無朋友;無法保有工作;學業或工作時,經常需他人提醒,經常粗心犯錯,以導致成就明顯低於一般基本水平下限;生活自理經常需要他人提醒,才能勉強在最寬鬆之時限內完成)。 | 184,190,193 |
2 中度 | 持續有嚴重程度症狀困擾(如:易分心、注意力無法持續或轉移等),難以對環境之目標依據需求警覺或專注,在社會、職業、學校或生活等多方面都難以獨立維持功能(如:在學校嚴重適應困難,需在他人協助下才能進行學習; 無獨立工作能力;經常需要他人提醒或協助,才能完成生活自理,且常無法在最寬鬆之時限內完成)。 | 184,190,193 |
4 極重 | 持續有極嚴重程度症狀困擾(如:易分心、注意力無法持續或轉移等),幾乎完全無法有目的注意任何目標,對環境之明顯刺激也難以警覺,幾乎在所有的領域都無法獨立維持功能(如:在他人個別協助之下,仍難以進行學習或工作;需他人持續提醒或協助,才能完成生活自理)。 | 184,190,193 |